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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

危机下的担保公司

日期:2013-08-08

文/江航标律师

引文

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温州老板欠高利贷跑路,甚至跳楼的消息,不时见于报端,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温州老板跑路是一个现象,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实体经济已经遭遇麻烦,信贷领域出现危机。面对这场危机,作为金融领域刀尖上的舞者——担保公司,又意味着什么呢?

在中国,担保公司是在21世纪才刚刚发展起来新兴行业,而21世纪最初十年,是中国经济高速、稳定发展的十年,尽管08年爆发了全球金融危机,但中国的实体经济并没有遭受实质性打击。因此可以说,担保行业自诞生以来,并没有经受过真正的考验。但近来,世界经济面临二次探底的可能,若中国经济也因此受到较大波及,则担保行业,可能会面临一次洗牌。因此,在近阶段清楚地辨别风险,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对担保公司尤为重要。

风险所在

一、行业自身的风险。担保公司自诞生伊始就是一个高风险,但又不是一个高收益的行业。众所周知,担保公司主营业务是融资担保,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当申请被许可时却又缺乏抵押物的情况下,银行才需要担保公司介入,实际上这也是银行转移信贷风险的一个过程。也就是说,担保公司承担的信贷风险远远超过银行,但其年保费收益一般却不过2%,不及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很多担保公司,只要一年发生一两次向银行代偿,若无法追偿反担保人,担保公司就可能把全年的保费收入全部搭进去。

尤其在当下,一旦发生实体经济不景气,大量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就会集中面临代偿的风险;同时,由于宏观经济不景气,给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的企业,自身也可能丧失反担保能力,担保公司数年的积累,可能在几笔代偿中灰飞烟灭。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如上所述,担保公司的保费收入,根本难以维持自身的运营;因此,很多担保公司利用担保平台,进行资金拆借。一般情况下,这种资金拆借的利率是保费费率的十倍以上;高额的利润让担保公司难以自拔,尤其是当前银行信贷紧缩,一款难求的局面中,众多担保公司已经深陷其中。担保公司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面临两个风险,一是民事法律风险,即担保公司贷给小企业贷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合同约定的利息要被国家收缴。二是刑事法律风险,即有些担保公司一方面吸收公众存款,另一方面又贷给他人,这种行为涉嫌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三、过桥受骗的风险。在信贷活动中,一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银行往往需要企业先将贷款归还银行,然后审批同意,将该笔款项重新贷给企业。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已经将银行的贷款用于生产,无法在短期内筹集流动资金归还银行。鉴于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关系,很多担保公司从银行处得到该信息或授意于银行,并从银行内部得知,企业的该笔流动资金,银行已经同意再次放给企业;于是担保公司将钱借给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当银行再次放款时,企业再将该笔款项直接归还给担保公司,整个流程全程监控,且几天即可完成。表面上看,收益高,风险低。在过桥拆解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一旦企业借钱归还贷款后,银行是否真的同意再次放款给企业。在实践中,就屡屡出现,担保公司得到的信息并不真实,银行得到归还的贷款后,断然拒绝再次放款。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再去向企业进行追偿,将会是十分艰辛。若一旦发生宏观经济不景气,则担保公司从银行得到虚假信息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尽可能降低风险

一、行业自身的风险,与生俱来,如能规避,就不存在担保行业。若真的发生实体经济不景气,则担保公司应当收缩扩张的规模。为每一笔贷款担保时,除考察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外,建议还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慎重考察。首先,考察企业的行业背景;若整个行业已经日薄西山,或国内的该行业已经无法在国际竞争中立足,则应当谨慎介入。其次,考察企业的老板;若老板有如下问题之一的,如品行不端,有吸毒、赌博的恶习,已经有重病,将主要精力、资金用于炒作房地产、黄金、股票、期货等,则应当谨慎介入。最后,做好反担保措施;若有可能,选择多种方式的组合反担保,比如,其他行业优质企业保证,优质的股权、应收账款质押等,不动产抵押余额的再抵押。

二、民间借贷是块诱人的蛋糕,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除了银行可以合法放贷外,最近国家已经允许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放贷。若担保公司要从民间借贷领域分一杯羹,则建议参与设立小贷公司,合法放贷。

三、过桥拆借虽然时间短,且全程被银行监控,但最大的问题就是来源于银行。过桥拆借本质上也是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担保公司若要参与,则最重要的不是听信银行,而是有自己的判断。必须要调查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确信这种企业肯定能获得银行的贷款后,方可降低受骗风险。

结尾

不管是全球经济或是中国经济,都不会永远是一场盛宴,也都不会永远处于低谷。作为金融领域刀尖上的舞者,担保公司应当在潮起时,做时代的弄潮儿,在潮落时苦练内力;唯有如此,方可不断稳步前行。

 

作者简介:江航标,籍贯安徽安庆,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学士学位,熟练运用书面英文,且口语流利;现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系总所指派的三名骨干律师之一;有着丰富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经验,并担任多家内资、外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联系方式:0512-65123114  139624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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