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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公告

关于商会《章程》有关条款修改的说明

日期:2017-07-29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

《苏州市安徽商会章程》经2013年6月25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过四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我商会的实际和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内容,现将《章程》部分修改作如下说明(注加粗字体为修改增加内容):

第五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第二十二条  (三)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立轮值会长和行业负责人制度,协助本商会处理日常工作和开展行业活动。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商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商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商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商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修改后的《章程》共九章,五十八条。

特此说明。

 

                             苏州市安徽商会

                             2017年7月28日

 

会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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